单县在京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名称 本会全称为单县在京青年联合会。 单县在京青年联合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本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全县各族各界青年的联合组织,是全县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二、人员组成 本会系单县在京同乡会的团体会员,由单县在京各界十八至四十五周岁间的青年人士自愿联合成立,经单县县委县政府核准登记成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协调的非营利性公益社团组织。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 单县在京青年联合会是菏泽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菏泽市青年联合会的指导。 三、宗旨 联络乡谊、共享知识、笃力发展、报效桑梓。 第二章 本会的任务 四、搭建平台,联络乡谊 通过定期举办联谊活动,并综合会馆、网站及内部发行刊物等方式,敦笃乡情,联络乡谊。 五、信息服务,共享知识 定期组织委员开展专业性讲座、培训等活动,研讨经济形势,实现资源、智力、思想的共享,塑造核心的知识优势和竞争力。 六、经验交流,笃力发展 致力于帮扶委员发展,纡商困、砺学行,促进委员间互助协作,增强在京青年之间的凝聚力、向心力。 七、慈善公益,报效桑梓 构建一系列公益项目,推动单县经济、社会、教育、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回馈家乡,报效桑梓。 第三章 委员 八、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本会章程。 (二)年龄居于十八至四十五周岁之间。 (三)原籍山东省单县,现在北京工作、学习。 (四)需两位委员联名推荐。 九、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培训、讲座等系列活动。 (三)享受本会为委员提供的信息、资源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 (五)享有同乡会网站注册资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委员履行的义务 (一)拥护本会章程,恪守本会宗旨。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时交纳会费。 十一、 委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位委员联名推荐。 (二)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通过。 (三)缴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颁发证书。 十二、委员退会 (一)委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委员证,终止委员资格。 (二)委员无正当理由拖欠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十三、委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取消委员资格。 十四、 委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十五、本会实行全体委员大会制度,全体委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委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秘书处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秘书处可临时决定召集全体委员大会。 (二)委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三)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代行章程所规定的大会职权。 十六、全体委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秘书处、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七、本会设主席、副主席,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主席、副主席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同本会章程,热爱本会事业,积极推动本会发展壮大。 (二)在青年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公信力和人力资源。 (三)身体健康,素质较高,热心公益,具备一定代表性。 十八、主席、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委员大会。 (二)检查委员大会、秘书处等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人事任命。 (四)通过多种渠道和资源推动本会事业发展。 十九、设秘书处,作为全体委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一)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二)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对委员大会负责。 (三)秘书处定期召开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秘书处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副部长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般议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组成的秘书处常委会投票决定。 二十、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二)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委员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要职务的提名工作。 (五)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负责本会其他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 (七)接受监事会监督。 (八)委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本会设监事会,作为委员大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构成,经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委员大会负责。 (一)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在本行业和同乡中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
热心公益,有较高文化水平和素养。 (三)
积极为本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工作的运行状况。 (二)负责本会财务状况的监督,制定财务报告并接受委员大会审议。 (三)对委员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秘书处讨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二十三、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四、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须契合本会宗旨;经费收支须接受专业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二十五、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请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核准。 二十六、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二十七、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八、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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