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的通知
SXDR-2013-0020001
单政办发〔2013〕13号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切实增强引导和调控城市发展的能力,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菏政办发〔2010〕34号)和《中共菏泽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贯彻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菏发〔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市建设实际,县政府确定对文件中规定的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建筑层数三层以下(含三层,下同)的低层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收取,其中20元用于城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层数三层以下的低层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其中20元用于城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层数十八层以下、四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其中20元用于城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层数十九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一至十八层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其中20元用于城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层数十九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十九层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其中20元用于城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其他事项仍按菏政办发〔2009〕8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